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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3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北京市长山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长山保洁有限责任公司,杜小红,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32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长山保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西王路村中路13号。法定代表人:赵长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宇,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小红,女,1982年8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路15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母秉杰,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北京市长山保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杜小红、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卫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4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长山公司申请再审称,法院未查清有关事实,事实认定错误。杜小红仲裁时自认长山公司派遣杜希方到环卫公司工作,并将环卫公司作为第三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长山公司并没有涉诉工作资质。长山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与环卫公司签订的环卫作业服务委托合同书。合同约定由长山公司负责环卫公司第三分公司的合同项下业务工作,但实际上所有作业人员均由第三分公司负责指派并管理。长山公司实际没有能力及资质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工作。且事实上是环卫公司第三分公司既有作业的资质及上路工具,亦是环卫公司第三分公司用专业车辆及专业人员,载长山公司员工上路,并指挥人员捡拾垃圾,并为工人记考勤。签订上述合同的目的,只是环卫公司为降低运行成本,逃避法律责任的方法。关于出勤人员,长山公司不清楚具体情况。人员由环卫公司招募并管理,劳动者穿戴的工作服、使用的工具等设备,均由环卫第三分公司提供并标识。仲裁过程中环卫公司提供的证明亦可说明本案杜希方的工作性质系劳务派遣,并不符合承揽的要件。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我公司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本案中,顺义仲裁委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16)第2366号仲裁裁决:1.长山公司支付杜希方近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2.驳回杜小红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作出后,杜小红并未提出诉讼,亦即杜小红作为债权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并未在诉讼中要求长山公司与环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长山公司主张要求其与环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长山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长山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市长山保洁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