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董植平与李雪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植平,李雪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3民初1271号原告:董植平,男,住湖北省钟祥市。被告:李雪霏,男,住吉林省舒兰市。现下落不明。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董植平诉被告李雪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植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雪霏经过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期满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雪霏向原告董植平借款100000.00元,后又于2016年7月16日向原告借款90000.00元,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履行偿还义务,后被告联系不上,下落不明,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90000.00元。被告李雪霏缺席无答辩。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欠据原件两份,证明被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做大米生意,并出具借据一枚,约定2016年10月15日还款,又于2016年春节时向原告借款90000.00元用于还银行贷款,于2016年7月16日出具了借条一枚,共计欠原告190000.00元;2、舒兰市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介绍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是该社区居民,现在被告已经多年不在此居住,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情况属实;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被告李雪霏缺席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评判如下:原告所举出的上述证据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系被告主动放弃庭审中对原告证据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核实,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被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枚,约定2016年10月15日还款,又于2016年春节向原告借款90000.00元,并于2016年7月16日出具了借条一枚,两次借款金额总计为190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欠款,后被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李雪霏向原告董植平借款190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后被告离开居住地,无法联系,下落不明,情况属实,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雪霏偿还原告董植平借款190000.00元。上述条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100.00元由被告李雪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俭人民陪审员 吕晓舒人民陪审员 李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雨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