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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陈英闯与王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闯,王东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12号原告:陈英闯,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王东亮,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长春市朝阳区,现下落不明。陈英闯与王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陈英闯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英闯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5元,由陈英闯负担。审 判 长 李     昌     盛人民陪审员 张     金     莲人民陪审员 郭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