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陈英闯与王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闯,王东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12号原告:陈英闯,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王东亮,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长春市朝阳区,现下落不明。陈英闯与王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陈英闯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英闯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5元,由陈英闯负担。审 判 长 李 昌 盛人民陪审员 张 金 莲人民陪审员 郭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