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6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韩希山与额日登木图、吉木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希山,额日登木图,吉木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6民初687号原告韩希山,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蒙古族。被告额日登木图,男,45岁,蒙古族,牧民。被告吉木色,女,45岁,蒙古族,牧民。原告韩希山诉被告额日登木图,吉木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希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希山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希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韩希山负担。审判员 那 图 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赛音乌力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