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小林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小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696号罪犯刘小林,绰号“野猪”,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江西省瑞金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9日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刑期自2007年3月9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该犯及其同案罪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8年6月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莆刑执字第126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3月9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院又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46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3月9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小林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间隔期自2014年7月至2017年3月内累计考核积分3790分;考核期自2014年3月至2017年3月累计考核积分4240分,获得7次表扬;本次退出违法所得95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小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小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3月9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