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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周雪兰与武誉、武晋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雪兰,武誉,武晋龙,齐兆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925号原告:周雪兰,女,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武威市人。被告:武誉,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武威市人。被告:武晋龙,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兰州市人。被告:齐兆爱,男,193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武威市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58号。法定代表人:侯建斌,职务:该公司经理。周雪兰与武誉、武晋龙、齐兆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受���。周雪兰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武誉、武晋龙、齐兆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雪兰以与武誉、武晋龙、齐兆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雪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578元,减半收取计789元,由周雪兰负担。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燕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