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许成艳、车红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成艳,车红娟,车红颖,车红蕾,车承嗣,赵炳秀,王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523号申请执行人:许成艳,女,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申请执行人:车红娟,女,1993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申请执行人:车红颖,女,1996年9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申请执行人:车红蕾,女,199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申请执行人:车承嗣,男,200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申请执行人:赵炳秀,女,1940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王金峰,男,1966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成艳、车红娟、车红颖、车红蕾、车承嗣、赵炳秀与被执行人王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金峰赔偿原告许成艳、车红娟、车红颖、车红蕾、车承嗣、赵炳秀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229841.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了和解协议规定的支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