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恢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伯华与陈剑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伯华,陈剑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恢426号申请执行人:张伯华,男,汉族,1976年9月23日出生,住。被执行人:陈剑安,男,汉族,1962年2月10日出生,住。申请执行人张伯华与被执行人陈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剑安应偿还本金84855.9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并根据申请人的悬赏要求对外发布了悬赏令,但至今仍未收到相关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梁伟恒执行员 黎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