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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3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印兆岩诉被告刘东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兆岩,刘东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3334号原告:印兆岩,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刘东生,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印兆岩诉被告刘东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就争议问题协商解决,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印兆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印兆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