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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谢付生与夏津县卓兴汽贸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付生,夏津县卓兴汽贸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562号申请执行人:谢付生。被执行人:夏津县卓兴汽贸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谢付生与夏津县卓兴汽贸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夏津县卓兴汽贸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夏津县卓兴汽贸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文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