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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刘经荣申请执行章先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留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经荣,章先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910号申请执行人刘经荣,男,1974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章先坤,男,1980年10月13日生,汉族,职工,住贵州省盘县。刘经荣申请执行章先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06138元(含执行费)及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章先坤拒不履行上述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章先坤系职工,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2017年9月起,每月除保留章先坤生活费1600元外,其余工资收入全部扣留,直至扣足106138元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祥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