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4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旦红与宋建飞、姜雷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旦红,宋建飞,姜雷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4492号原告:王旦红,女,1969年1月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宏彬,男,1967年4月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系原告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建飞,男,1960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雷英,系被告妻子。被告:姜雷英,女,1962年8月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受理原告王旦红与被告宋建飞、姜雷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旦红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旦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旦红负担。审判员 陆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建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