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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4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旦红与宋建飞、姜雷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旦红,宋建飞,姜雷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4492号原告:王旦红,女,1969年1月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宏彬,男,1967年4月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系原告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建飞,男,1960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雷英,系被告妻子。被告:姜雷英,女,1962年8月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受理原告王旦红与被告宋建飞、姜雷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旦红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旦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旦红负担。审判员 陆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建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