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恢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德成、郑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成,郑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恢224号申请执行人:张德成,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橡胶制品六厂退休职工,住。被执行人:郑荃,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德成与被执行人郑荃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建 平审判员 迟 雪 涛审判员 曹守城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 静 帅此页无正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