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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执1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河南瑞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瑞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瑞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城关镇史科堤村东头。被执行人: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五路东段。河南瑞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博商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768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瑞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宋  锡  宽审判员 张  敬  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隆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