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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0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水海彬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水海彬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0393号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梅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文,男。被告:水海彬,男,196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水海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树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