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3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韦立跃与林锡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立跃,林锡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703民初1922号原告:韦立跃,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居民,住钦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子恒,广西越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锡忠,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原告韦立跃与被告林锡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立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子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锡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韦立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7000元(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从2016年10月21日起暂计至2017年7月21日,以后计至本案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1日,被告以经营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款利息按月息3%计算并从2015年7月21日起起息。至原告起诉时止,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也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林锡忠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事建材经营,被告承包建筑工程,被告是原告的客户。2015年7月21日,被告以经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3%计算并从2015年7月21日起息,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支付了原告15个月的利息共计45000元。因被告未按月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也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成讼。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从2015年7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生效。本案中,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催告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现原告以起诉的方式主张债权,被告依法应清偿债务。原告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被告偿还10万元本金并按年利率24%从2015年7月21日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已付的利息45000元应予减除。被告林锡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民事诉讼权利,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锡忠偿还原告韦立跃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减取被告林锡忠已支付的利息45000元)。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被告林锡忠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朝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