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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514号原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海燕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邱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