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514号原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海燕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邱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