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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白永斌、郑州丰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永斌,郑州丰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715号申请人白永斌,男,汉族,1972年11月25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委托代理人梁超,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郑州丰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潭南街与白佛南路交叉口东南角华丰钢铁物流园5号厂房北边第一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16827784。法定代表人范冠军。申请人白永斌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丰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丰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瑞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