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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江帆与蒋小梅、李洪良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帆,蒋小梅,李洪良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631号原告:江帆,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蒋小梅,女,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李洪良,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江帆与被告蒋小梅、李洪良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江帆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帆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江帆负担。审 判 长  吴 勇审 判 员  曾庭熙人民陪审员  熊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成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