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江帆与蒋小梅、李洪良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帆,蒋小梅,李洪良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631号原告:江帆,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蒋小梅,女,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李洪良,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江帆与被告蒋小梅、李洪良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江帆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帆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江帆负担。审 判 长 吴 勇审 判 员 曾庭熙人民陪审员 熊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成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