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何淑芳与孙其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淑芳,孙其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22民初1176号原告:何淑芳,女。被告:孙其广,男。(缺席)原告何淑芳与被告孙其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淑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其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淑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款215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6日,被告孙其广向原告赊欠装修材料,价值2150元,承诺2017年3月17日付清。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给付。现起诉,请求判如所请。孙其广未到庭答辩。原告何淑芳向法庭提交了欠条原件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7日,被告孙其广在原告处赊欠价值2150元的装修材料,承诺于3月底付清。后未给付,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支付。本院认为,被告孙其广欠原告何淑芳装修材料款2150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未按约及时付清欠款,应负民事过错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15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其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其广支付原告何淑芳装修材料款21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其广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庆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