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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刑更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霍志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霍志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刑更157号罪犯霍志军,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延寿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武汉铁路运输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3)鄂武铁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霍志军犯运输毒品罪,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15年11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4日至2026年12月3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黄州监狱于2017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霍志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霍志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该犯于2015年第三季度至2017年第一季度获得黄州监狱一次表扬、三次记功奖励及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共获得黄州监狱五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黄州监狱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黄州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单、黄州监狱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黄州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霍志军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霍志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2年10月4日至2026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管小华审判员  张 立审判员  严 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华 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