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6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陆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陆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6875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组织机构代码:71219440-5。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飞武,男,汉族,1981年5月5日出生,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陆超,男,汉族,1989年6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陆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陆超的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陆超的银行存款140000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建兵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胜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