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4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祖正与李时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祖正,李时江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4民初931号原告:刘祖正,男,1984年12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被告:李时江,男,1981年3月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祖正诉被告李时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祖正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祖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刘祖正负担。审 判 长 王传红审 判 员 李建锋人民陪审员 柏连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霞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