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姜东升、姜东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东升,姜东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443号申请执行人姜东升,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姜东风,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赣1103执144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等了被执行人姜东风的银行账户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姜东风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