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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6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裕华区成鑫房屋修缮队与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裕华区成鑫房屋修缮队,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6560号原告:裕华区成鑫房屋修缮队,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宋村泰顺十九巷14号。经营者:李维成。被告: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紫晶苑1号楼25层。法定代表人:李彦宽,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睿,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裕华区成鑫房屋修缮队诉被告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裕华区成鑫房屋修缮队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裕华区成鑫房屋修缮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裕华区成鑫房屋修缮队撤诉。案件受理费3089元,减半收取1544.5元,由原告裕华区成鑫房屋修缮队负担。审判员  史化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千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