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国华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国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2076号罪犯周国华,男,汉族,1985年8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璧山区,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原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10)璧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国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赃款人民币787元予以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3月9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6月28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本院先后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9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9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渝05刑更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3月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周国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国华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国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予以减刑。但罪犯周国华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对其减刑幅度依法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国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波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玮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