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特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宋国飞与王海娟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国飞,王海娟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特68号申请人:宋国飞,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申请人:王海娟,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人宋国飞与被申请人王海娟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申请人宋国飞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宋国飞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宋国飞撤诉。审 判 长 王小平人民陪审员 吴 陈人民陪审员 肖书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王玉洁书 记 员 施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