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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汉平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965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汉平,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安徽省蒙城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9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汉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蕾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汉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2日下午,被告人刘汉平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从义乌市经发大道楼下村至义乌市江东街道五爱新村。同日14时04分许,被告人刘汉平驾车途经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南路185号地段时,将自右往左横过机动车道的被害人楼某撞倒在地。被告人刘汉平立即打电话报警,并在原地等待交警处理,随后被害人楼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01月22日死亡。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楼某系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义公交认字[2017]第00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汉平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楼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汉平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外补偿被害人楼某家属人民币12.6万元,现已支付。被害人楼某家属对被告人刘汉平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汉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发还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商业保险单,工作记录,病历材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委托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接处警信息记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到案经过,被告人刘汉平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汉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汉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汉平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汉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蒋华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陈珊珊代书记员 季青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