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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终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州区龙王镇符庄村村民委员会、明志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襄阳市襄州区龙王镇符庄村村民委员会,明志辉,陈玉良,李新武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18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襄州区龙王镇符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彭德祥,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广廷,该村副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明志辉,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相忠,襄阳市襄州区古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良,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审被告:李新武,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上诉人襄阳市襄州区龙王镇符庄村村民委员会(下称龙王镇符庄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明志辉、陈玉良、原审被告李新武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州龙王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龙王镇符庄村委会于2017年8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龙王镇符庄村委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王镇符庄村委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龙王镇符庄村委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勇审判员  柳莉审判员  江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