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6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6940冯政与曹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政,曹学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6940号原告:冯政,男,1975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西飞,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学兵,男,1968年6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冯政与被告曹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政于2017年8月29日以被告曹学兵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对被告曹学兵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政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学兵的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政撤回对被告曹学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政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诗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