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执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林玉英、林泽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玉英,林泽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1977号申请执行人林玉英,女,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林泽武,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林玉英与被执行人林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玉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泽武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林泽武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林以道与被执行人林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闽0181执733号】,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泽武名下的位于福清市音西镇霞盛村景观豪庭1号楼13层1301单元商品房一套及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融房权证R字第××号】,并进入拍卖处置阶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林泽武与(2017)闽0181执73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181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小琴审 判 员 郑学品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