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02民初2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林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林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872号原告: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号*栋。法定代表人:何波涌,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林胜,男,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林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孟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