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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王冬波、王学昌、王传禄、李风华、王志刚、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王冬波,王学昌,王传禄,李风华,王志刚,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4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被执行人王冬波,女,汉族,1981年4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王学昌,男,汉族,1976年2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王传禄,男,汉族,1959年5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李风华,女,汉族,1960年8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王志刚,男,汉族,1979年3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李辉,女,汉族,1979年8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冬波、王学昌、王传禄、李风华、王志刚、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82执4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松审判员 刘祥涛审判员 王志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自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