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龙全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龙全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933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春园东路特*号。法定代表人:贾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翠娥、蔡芬,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全超,男,197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诉被告龙全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以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