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执7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沈葆与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葆,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7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葆,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孟庄镇鸡王村双湖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韩小亚,经理。本院在执行李英铭与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为轮候查封,土地有查封和抵押,上述财产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