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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吕候平申请执行姬存文、冯玉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候平,姬存文,冯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吕候平。被执行人姬存文。被执行人冯玉军。吕候平申请执行姬存文、冯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吕候平于2017年7月2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1民初3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姬存文于2017年5月17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吕候平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4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申请费。被执行人冯玉军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执行,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姬存文、冯玉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姬存文、冯玉军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吕候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候平与被执行人冯玉军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冯玉军于2017年8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吕候平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000元;(二)其余借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吕候平自愿放弃不再追偿;(三)被执行人冯玉军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申请费50元。被执行人冯玉军于2017年8月30日将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1民初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周驰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景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