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4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方先明信用卡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499号之一移送部门广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方先明,男,1963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方先明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广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3日本院刑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6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