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3执1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史剑东、史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剑东,史梅,汪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剑东,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史梅,女,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汪航,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剑东与被执行人史梅、汪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已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银行账户且暂时难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