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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4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牛丙辛与程继红、程仁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丙辛,程继红,程仁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4797号原告:牛丙辛,男,194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告:程继红,女,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告:程仁义,男,70多岁,汉族,住新密新密市。原告牛丙辛与程继红、程仁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牛丙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牛丙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华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明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