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3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银堂和蒋应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堂,蒋应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民初1971号原告陈银堂,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榆中县。被告蒋应林,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榆中县。原告陈银堂与被告蒋应林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陈银堂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银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银堂负担。审判员 陈旭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