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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3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银堂和蒋应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堂,蒋应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民初1971号原告陈银堂,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榆中县。被告蒋应林,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榆中县。原告陈银堂与被告蒋应林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陈银堂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银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银堂负担。审判员  陈旭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