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684号原告: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开发区1号大街68号2幢3层307室。法定代表人:张剑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丽玲、陆彩丽,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03室。法定代表人:杜红,董事长。原告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被告于2017年7月14日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又于2017年8月1日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原告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沙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柳佳?PAGE*MERGEFORMAT?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