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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736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仁利与佛山市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仁利,佛山市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7361之一号原告:黄仁利,男,汉族,1974年5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佛山市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仙湖度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0640342U。法定代表人:孟丽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国林,广东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霄,广东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仁利与被告佛山市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仁利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国林到庭参加了诉讼。2017年8月30日,原告以被告已为其办理业主卡及车辆出入小区通行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诉讼中,被告申请给予一个月调解期。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黄仁利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黄仁利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仁利撤回对被告佛山市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黄仁利已预交),由原告黄仁利负担。审判员  胡增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玮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