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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恢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35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执行人杨某,女,汉族,住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继承纠纷一案中,标的:房屋。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九立调字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