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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同意撤回罪犯张强减刑建议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吉01刑更2083号罪犯张强,男,1991年11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5)长高开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强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张强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院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申请撤回对罪犯张强的减刑申请。本院认为,该犯刑期届满,自然释放,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罪犯张强的减刑建议书退回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