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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有元、曾红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有元,曾红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2民初1160号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法定代表人:何小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碧涛,男,该公司职员。被告:邓有元,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新田铺镇。被告:曾红燕,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新田铺镇。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有元、曾红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263元,由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瑛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何奇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