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5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韩成与郑州铁路局开封火车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成,郑州铁路局开封火车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1277号原告韩成,男,1966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开封市祥符区。被告郑州铁路局开封火车站。(郑州车务段)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中山路南段385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庆。原告韩成诉被告郑州铁路局开封火车站。(郑州车务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成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韩成负担。审判员 李艳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