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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韩成与郑州铁路局开封火车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成,郑州铁路局开封火车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1277号原告韩成,男,1966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开封市祥符区。被告郑州铁路局开封火车站。(郑州车务段)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中山路南段385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庆。原告韩成诉被告郑州铁路局开封火车站。(郑州车务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成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韩成负担。审判员  李艳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