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吉想同富(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菡初,吉想同富(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690号申请执行人沈菡初,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吉想同富(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东街糕点八厂4号楼3层318室。法定代表人李丰坡。申请执行人沈菡初与被执行人吉想同富(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工资等争议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6]第1526号裁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吉想同富(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按照裁决确认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吉想同富(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机动车、无登记不动产,本院已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6]第152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扬审判员 崔 凯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丽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