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3执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与邓练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邓练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2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负责人,张荣修,经理。被执行人邓练刚,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本院(2017)川0303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练刚的银行存款9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鸿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