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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李凤娇与庞巍、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娇,庞巍,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2民初414号原告:李凤娇,女,1975年12月28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园,吉林陈井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强,吉林陈井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巍,男,1971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负责人:赵烨駪,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宏臣,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中兴东路9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元,该公司职员。原告李凤娇与被告庞巍、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李凤娇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凤娇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李凤娇负担。审判员  孙志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颖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