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6执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照文与被执行人胡树生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照文,胡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6执保11-1号申请人何照文,男。被执行人胡树生,男。本院在执行何照文与胡树生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过程中,应查封被执行人胡树生所有的位于柞水县乾佑城关居委会检察院南侧自建砖混结构房屋第二层(面积约70余平方米)。执行中,已将(2017)陕1026民初525号民事裁定书向柞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被执行人胡树生进行了送达,柞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民事裁定书后出具了查封房屋回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何照文与胡树生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航序 微信公众号“”